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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及其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0-08-13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陆梦仙律师】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而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所谓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运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信用证由于其自身制度设计——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导致信用证这一制度可以被轻易地用来作为骗取开证行款项的手段。 本文将通过对最高院再审的一则信用证欺诈案例的研习,试图为开证行、议付行、保证人等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一些信用证欺诈防范的建议。
  一、 案情简介及案件所涉法律要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2日,展鹏公司与江阴农商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可通过信用证等进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同日海港公司与江阴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展鹏公司对江阴农商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月8日,展鹏公司与C-Star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后者出售金额1008000美元的乙二醇聚酯级。2014年1月14日,展鹏公司向江阴农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江阴农商行委托江阴浦发银行对外开证,款项由江阴农商行向江阴浦发银行偿付。2014年1月16日,江阴浦发银行开立了编号为xxx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C-Star公司,金额1008000美元,有效期及到期地点为2014年1月30日香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UCP600)开立。2014年1月20日,江阴农商行通知展鹏公司,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此后江阴浦发银行通知汇丰银行,确认接受单据,付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21日。2014年1月25日,汇丰银行向C-Star公司发出“单据接受通知”。同日,汇丰银行又向C-Star公司发出单据议付/付款通知并于当日将信用证项下款项存入C-Star公司开立的账户。后经江阴市公安局调查,C-Star公司提交的提单系伪造的虚假提单。
  该案件经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4)锡商外初字第xxxx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5)苏商外终字第xxxx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xxxx号】)后判决驳回了海港公司终止支付涉案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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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二)案件所涉法律要点分析
  该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法律争议点为如下几点:1.海港公司作为保证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终止支付信用证的诉讼;2.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3.汇丰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议付,其议付行为是否善意;4.江阴浦发银行是否对信用证项下票据作出善意承兑;5.法院在认定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后,是否应判决终止本案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
  1. 海港公司作为保证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终止支付信用证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本案中海港公司虽非本案系争信用证的保证人但其系展鹏公司与江阴农商行间的《贸易融资主协议》项下所有债权的保证人,但一旦江阴农商行对外付款后,江阴农商行可以依《最高额保证合同》直接要求海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海港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属于《信用证规定》第九条中所述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 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
  根据《信用证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如下三种方式及一条概括性、兜底式的规定:(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本案中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均由同一自然人实际控制,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涉案信用证项下的基础买卖合同以及C-Star公司所提交的全套单据及相关文件均系伪造的。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的行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第八条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构成信用证欺诈。
  3. 汇丰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议付,其议付行为是否善意?
  本案中江阴浦发银行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UCP600)开立了信用证,若申请人及开证行未对“议付”的含义作出个性化的界定,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条的规定理解“议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条的规定,“议付”系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本案中的汇丰银行将《单据议付/汇付通知》寄给C-star公司即明确表明汇丰银行已按要求数额为涉案信用证进行议付/融资,当汇丰银行向C-star公司发了议付通知时,即是对本案的信用证进行了议付。此外,汇丰银行在议付本案项下的信用证时并不知晓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之间的基础交易系虚构的,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UCP600)第五条的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汇丰银行作为议付行在审单过程中只需审查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相符。本案中,C-Star公司提交给汇丰银行的单据,从表面上看均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其中的提单系根据真实提单伪造而成,从表面上看不出明显的瑕疵,也没有证据证明汇丰银行在议付时知悉该提单系伪造所得,故本案汇丰银行的议付行为是善意的。
  4. 江阴浦发银行是否对信用证项下票据作出善意承兑?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UCP600)中并未对“承兑”进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本案信用证开证行江阴浦发银行向交单行汇丰银行发电文表示其接受本案信用证的承兑,而其在开证、审单过程中与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并未直接接触,也未知晓信用证欺诈,故其承兑是善意的。
  5. 法院在认定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后,是否应判决终止本案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
  根据《信用证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如下四种情形下,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的,也不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由上述对争议焦点3和4的分析可知,本案开证行江阴浦发银行已对涉案信用证项下汇票作出善意承兑,而议付行汇丰银行已对本案的信用证进行了善意的议付,符合《信用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展鹏公司和C-star公司虽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但在本案中也不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二、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建议
  相较于被欺诈后费力的追偿,对信用证欺诈进行事前防范便显得异常有效、轻松。通过对本案例的研读,笔者发现信用证欺诈的方式虽多种多样,但信用证关系各方当事人如均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做到全面的审查防范,便可有效地减少信用证欺诈情况的发生。下文笔者将从信用证关系各方当事人的角度,对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提出几条建议,供各位读者一起探讨、交流。
  1. 开证申请人角度
  开证申请人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易活动并使用适当的交易贸易术语,必要时可聘用第三方机构对于交易对象进行背景调查和商业信用评估,以防受益人利用虚假的提单,合同,箱单,发票等贸易单据骗取银行信用证项下款项或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2. 保证人角度
  保证人应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信基础上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担保金额较大时或保证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此外,保证人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时应征得己方同意,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也应要求双方征求己方的同意。
  3. 受益人角度
  受益人作为出口方应谨慎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特别注意信用证软条款,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修改,防止因为软条款导致受益人丧失权利。此外,受益人也应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要求开证申请人在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开立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全面认真制作提交单据,以防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对于信用度不高的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谨慎提防,可以要求信用较高的银行进行保兑。
  4. 银行的角度
  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银行尤其是信用证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人做好资信调查。国际贸易商应该选择实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交易伙伴。对资信不良的申请人应拒绝开立信用证,并应同时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保持高度的警惕,严格审核单据,发现有不符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向对方提出。

 



AC国际咨询,《常见外贸付款方式汇总解读》.
ⅱ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ⅲ宋宝利:《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

ⅳ同尾注ⅲ.

ⅴ同尾注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