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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企业的住所地、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发布日期:2017-10-13

作者:杨传君律师

在确定有关公司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公司的住所地成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但如何进行有效区分公司住所地、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些律师弄不清楚,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杨传君律师撰写此短文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先看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以此可见,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地址(注册地),就是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姑且称之为“三地合一”。照此推理,公司除了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之外,不应该另行存在一个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为公司住所地变更的话,公司有法定义务要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鉴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工商登记的真实性,完全可以此注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不应考虑公司是否实际上还有另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但实务中也确实存在注册地是空的,公司实际在另一地址进行运营,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对此,在争管辖法院时,公司提供了地址照片、合同等证明自己的实际经营地。如何处理?

对此,杨传君律师认为,被诉公司未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住所地的工商变更登记本身就存在过错,公司要求在主要营业地审理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理由为何?请看如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住所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争议的焦点指向了这里: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不能确定”或者“不明确”,应指何种情况?

所以说,杨传君律师的建议是:实务中法院应当重视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一旦当事人双方对公司住所地存在争议时,被诉公司无论提供何种证据,均不能认定足以对抗工商登记,而且法院也没有义务进行实地核查。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而直接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杨传君律师 联系电话:1391717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