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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霞律师
刑事拘留时间的总长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因此,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刑诉法第89条)
3天+7天:一般情况下;
7天+7天: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
30天+7天:多次、结伙、流窜;
(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刑诉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
7天+7天;
10天+7天: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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