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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能在中国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7-10-13

作者:杨传君律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外法律部主任杨传君律师认为,离婚无非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先看第一种情形:民政局受理协议离婚的前提,一方是内地居民,而且结婚登记是在内地办理的。可见,通过民政局离婚行不通。

  再看第二种情形:中国内地法院对于外籍人士离婚案件有无管辖权?

  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律程序上,对于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的居民,也应参照外籍人士的相关程序。简单来说,涉港澳台居民的离婚案件,视同外国人。

  杨传君律师分析认为,就离婚纠纷来讲,可以把外籍人士(含港澳台居民)分为两种,一是,无论结婚前后,始终是外国国籍(含港澳台居民)。可称之为“纯外籍人士”。二是,结婚时是中国国籍,但此后取得了外国国籍(含港澳台居民),中国国籍已被注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实行“住所地标准”,以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但是,由于当事人的住所地是与户籍挂钩的,所以民诉法只适用于一方为中国国籍的情况。因此,对于双方均为纯外籍人士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但是,最高法院通过《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开了一个口子,对于那些双方原为中国国籍、在内地结婚后取得外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用“婚姻缔结地标准”来确定法院管辖。但是,这个批复所确立的条件过于严格,比如:必须双方均同意内地法院管辖。这样一来,单方起诉离婚就不适用这个批复了。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部 杨传君律师 电话:1391717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