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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宕却公正的判决:两年前外甥告舅舅居住权被驳回,两年前舅舅告外甥居住权亦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7-10-13

作者:李占兵律师

  张某系上海某处公租房屋的承租人,其外甥黄某的户口自出生时即报在该处,且在该处居住了两三年,之后在外居住至今,张某亦未居住在该房屋内,二人的户口均登记在该处,直至今日。

  2013年7月,黄某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舅舅张某为被告,并委托了律师。法院经审查认为,“共同居住人”是指共有居住房屋的居住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故认为黄某并非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提起上诉,并申请撤回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后撤销了原审判决。

  2015年,舅舅张某又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外甥黄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法院受理后,黄某委托本所李占兵律师为其代理人。李律师接手该案件后,认真审查了所有案卷材料,认为居委会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黄某户籍在系争房屋,但不居住在此(户在人不在)”存在重大问题,故多次前往该居委会处调查取证,并让其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在上述基础事实确认的基础上,李律师又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取证工作和详实的法理分析,终使该法院在新的证据和事实面前,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利。

  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