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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在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中胜诉

发布日期:2025-06-24    文章来源:明伦所

明伦律所段占朝律师在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中胜诉 

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大病住院险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治疗费理赔时,保险人拒赔并给出理由,即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中2.8.1第6小项:“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一审基于此免责条款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明伦律所段占朝律师接受当事人的二审委托,在综合全案案情后,提出了上诉理由:一是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主动提供保险条款,故案涉免责条款不生效。二是案涉免责条款属于特殊免责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使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亦无效。三是免赔额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本案保险公司未主动提供并弹出保险条款,未对免赔额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免赔额条款不生效。

经二审庭审审理,在主审法官向保险人释明法律规定后,以保险公司满足当事人的所有诉求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