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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AI独立游戏的法律挑战

发布日期:2025-11-04    文章来源:明伦律师 张苑

近年来,国内的各家游戏公司纷纷布局AI。不管是腾讯前不久在科隆亮相的VISVISE,又或者是网易《逆水寒》和《燕云十六声》因为一个AI的剧组模式掐架。更极端一点的,还有米哈游前任CEO蔡浩宇在美国做的全AI游戏whispers from the star。大厂们不断的在用AI在游戏里塞各种各样的花活儿的同时,小工作室和个人创作者们也没闲着。Steam和TapTap这类游戏分发平台上,打着“AI”标签的游戏越来越多;而知乎、小红书、小黑盒这类的内容分发平台里,“AI游戏”的关注度和讨论度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现象似乎在暗示着我们——下一个时代的游戏,由AI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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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 VISVISE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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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逆水寒》与《燕云十六声》AI 功能争议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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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spers from the Star》的 Steam 主页


但在新世代的第一缕晨光照亮大地之前,“AI游戏”还需要经过技术、商业、社会和法律的重重检验。今天,我将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和大家聊一聊,目前的法律框架下,AI游戏可能面临的挑战。

在我看来,AI游戏在法律层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挑战:

第一个方面是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第三个是AIGC的可识别性问题。

因为每一个板块展开都是很庞杂的,由于时间和篇幅的限制,我今天的分享就主要围绕在“AIGC的可版权性”这个方面。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读过一家或者是几家游戏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多读几份,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几乎所有的用户协议,都是以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为核心来分配游戏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这是因为著作权是一款游戏最基本也最核心的排他性权利,以著作权为核心来分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很好的保护厂商的利益。但在生成式AI时代,这套逻辑能否继续发挥效用,需要我们对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接下来,我将从“比较法视角”、“国内法视角”、“大模型平台视角”和“游戏分发平台视角”这四个方面来介绍我对涉游戏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研究。

比较法上的AIGC可版权性问题研究

我选取了美国、英国、欧盟、日本和韩国这五个国家和地区为样本,分别研究了他们的法律对于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态度。

美国

作为初代生成式AI“ChatGPT”的母国,美国版权局早在2023年3月16日便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表明了官方对于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立场。该份指南体现的核心思想包括:(1)作者必须为人类——无论是美国宪法还是版权法中,“作者”(author)一词指的都是人类作者,并不包含非人类。(2)人类作者必须主导创作——对于包含AI生成材料的作品,版权局将考虑AI的贡献是“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作者“自身原创的智力构思,并赋予其可见形式”的结果。如果作品的传统作者元素是由机器产生的,则该作品缺乏人类的独创性表达和人类作者身份,版权局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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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发布的《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封面

 

英国

英国法律对于计算机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立法较为激进。早在其《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之中,便已出现了“计算机生成作品”(computer-generated)的概念——即,由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其作者是为生成作品作出必要安排的人。

但不能仅凭该条规定就简单地认为英国法律完全承认 AIGC 的可版权性。一个是因为立法的当时并不存在生成式AI,也无法预见生成式AI的发展,该条文缺乏实践基础,不能直接套用到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之中。另一个是因为英国的法律对于作品的认定也遵循“独创性”标准,即便是计算机生成作品,也只有在符合独创性标准的前提下,才具有可版权性。

总的来说,英国并没有像美国一样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具体的AIGC可版权性相关的法规或命令。AIGC是否具有可版权性,除了“计算机生成内容”条款外,还应当结合英国其他版权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但近年来,英国也在积极推进AIGC相关立法,并征求民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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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节选

 

欧盟

在AIGC可版权性问题上,欧盟认为现阶段的AI技术尚未达到需要修改版权法的程度,其法律仍坚持“人类智力创作”原则,即仅有人类的智力成果形成的独创性表达,才具有可版权性。对于单纯的AIGC,欧盟法律不承认其可版权性。

然而,欧盟十分重视AI的合规和发展问题,并在积极推行这两个领域的立法。针对AI技术的发展层面,2019年3月26日,欧盟通过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规定“允许为科学研究和一般用途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文本与数据挖掘”;同时也保留了权利人禁止挖掘的权利。针对AI的合规问题,于2024年8月1日生效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规定了AI大模型在版权方面的合规要求,包括公布训练语料摘要和遵守版权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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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节选

 

日本

同欧盟一样,日本法律对于AIGC可版权性问题仍持较为保守的态度,也坚持“人类智力成果表达”的原则,也未就包含AIGC的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出台专门的指南。但日本法律对于AI大模型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更倾向于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即大模型的开发者可以以“合理使用”为由,在不经作者许可且无需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在大模型训练过程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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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节选

 

韩国

韩国也是明确出台了包含AIGC作品著作权登记指南的国家之一。

2023年12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和韩国版权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生成型AI版权指南》(A Guide on Generative AI and copyright),明确规定了“何种包含AIGC的作品可以登记”,“包含AIGC作品的登记流程”,以及“登记造假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根据该份指南的内容,我们可以归纳出韩国对于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态度:(1)单纯的AIGC不具有可版权性。(2)如果人类在AIGC的基础上进行了有创造性和有选择性的编辑、添加或删减,人类的创造性部分具有可版权性。(3)对AIGC进行有创造性和有选择性的编辑的人类是其有创造性和有选择性的编辑部分的作者,在此情形下,人类有创造性和有选择性的编辑部分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需要法院通过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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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生成型AI版权指南》封面

 

中国法上的AIGC可版权性问题研究

看完了国际视角,让我们回到国内。我国的学界、监管和司法实践对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持何种态度呢?

学界

我国法学界尚未就AIGC可版权性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我国学界对该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1)肯定说:认为人类使用AI工具产出AIGC过程中,属于人类智力投入产出的部分具有可版权性。该种观点着重强调AI的工具性,认为AI属于更高级的创作工具。

(2)否定说:认为AI既缺乏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地位,AIGC也缺乏人类的独创性表达,且赋予AIGC可版权性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所以AIGC不应当具有可版权性。

(3)折中说:主张依“创作性控制”的程度确定AIGC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强调“个案认定”。

但不管采何种观点,学者们的讨论还是基于“作者身份必须为自然人或法律赋予作者身份的法律上的人”和“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两个著作权法最基本的问题而展开的。

监管

看完了学界的观点,我们再来看看监管层面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1)可版权性和著作权登记

我国目前没有出台针对包含AIGC作品的版权登记指南或其他官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在申请实践中,也未要求申请人说明作品中AIGC的部分。根据现有案例和申请实践反馈,AIGC在不注明其内容为AI生成的前提下,只要履行了版权保护中心和各地版权局的登记程序,也可顺利拿证。

(2)大模型训练中的知识产权合规要求

根据我国网信办、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和广电总局202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大模型训练语料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3)平台分发过程中的标识义务

根据我国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和广电总局2025年3月7日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综上,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中,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并无明确的指引,AIGC亦可取得著作权登记。但AIGC在传播过程中需要履行必要的标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AIGC可版权性问题持肯定态度,且较美、韩两国更为激进。在“北互案”和“伴心案”这两个代表性案例当中,我国法院均对AIGC可版权性问题采取了较美、韩两国更加宽松的标准——即将AI视为创作工具,只要人类在使用该创作工具创作的过程中形成了足以被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AIGC便具有可版权性,AI工具的使用者享有著作权。与美、韩两国所持的“完全由AI生成的部分不具有可版权性,只有人类主导创作且形成独创性表达的部分,才具有可版权性”的观点存在明显区别。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这两个案件。

北互案

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案情哈。原告李某通过“文生图”AI大模型Stable Diffusion绘制了一幅题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美女图片。被告刘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幅图片上的水印截去,并作为被告自行创作的诗歌《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配图,发在了百家号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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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互案”基本案情介绍


庭审过程中,原告展示了他创作案涉图片的全过程,包含以下步骤:a.输入正反向提示词,设置生成参数,生成第一版图片;b.在第一版参数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其中一个模型的权重,得到第二版图片;c.在第二版图片提示词、参数、模型权重不变的情况下,修改随机种子,得到第三版图片;d.在第三版图片的基础上,增加正向提示词,得到最终版图片,即案涉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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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互案”文生图过程


原告在整个案涉图片的生成过程中只进行了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调整随机种子数和在AI生成的内容中选定最终图片的工作,并没有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创作”。但法院依旧认可了案涉图片的可版权性。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说理的。

PPT上说理的部分我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哈,如果大家想看原文的话,这个裁判文书在文书网和威科先行上都有哈。

法院认为:a.原告输入正向、反向提示词,设置参数,在得出第一轮结果后继续调整参数,增加新的提示词直至最终选定图片的过程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安排,案涉图片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要求。案涉图片在表现形式上符合美术作品的规定,应当属于美术作品。b. 原告利用人工智能绘画,类似于委托作品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但与委托作品制度不同的是,人工智能并不存在 “个人意志” ,因此,人工智能仍属于工具范畴。c. 人工智能模型因缺乏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无法被认定为作者。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因未能参与到具体输出的生成过程,且放弃对输出的内容主张权利,故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亦无法被认定为案涉图片的作者。d. 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伴心案

第二个案件是常熟法院作出的“伴心案”。

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林某是一名AI艺术家。2023年2月14日,原告通过AI工具Midjourney和绘图工具photoshop创作了一幅题为《“伴心”概念装置》的美术作品,并发表在了小红书平台。同年4月7日,案涉图片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二委托被告一在被告二运营的商业地产项目中搭建一个巨型爱心装置,并和被告一一起通过小红书平台对该装置进行宣传。被告一在小红书平台的宣传文章中使用了一幅与案涉图片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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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心案”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创作过程如下:a.原告在Midjourney软件中输入包含时间、地点、画面前景、成像效果等元素的提示词,生成了4张待选图片。b.在此基础上,原告又对爱心部分增加提示词,对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造型、姿态等不断调整。c.因AI始终无法生成原告想要的效果,原告将图片导出后,使用photoshop对爱心部分的构图进行了调整,后又将图片导入Midjourney进行迭代。d.经多次迭代后,原告选取了其中的一张图片导入photoshop进行再次编辑,最终于2023年2月14日23:40完成了案涉图片的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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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心案”文生图过程


这个案件中,对于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常熟法院认为:a.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b. 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c. 但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d. 虽然法律不禁止AIGC在具备独创性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AIGC的独创性高低仍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延伸探讨

聊完了这两个案件,我们再来看一个美国的案例。

游戏设计师Jason Allen使用AI绘图工具Midjourney绘制了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二维艺术图像,并以自己为作者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登记申请。之后,Jason按照美国版权局的要求说明了该图像的绘制过程。整个绘制过程中,Jason至少输入了624次文本提示才得到了图像的初稿。此后,Jason又通过photoshop和Gigapixel AI消除了初稿中的瑕疵,新增了部分视觉内容,并提升了图像的分辨率。

美国版权局审查后驳回了Jason的版权登记申请,驳回理由主要包括:

a.对于photoshop增加部分的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其已经达到了版权保护的标准。

b.对于使用Gigapixel AI提高图片分辨率的行为,因没有在图像中增添创新要素,无法体现人类创造性。

c.对于至少输入了624次提示词的行为,尽管输入了大量的提示词,但最终生成的结果仍取决于Midjourney如何处理人类输入的提示词。

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对于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态度是否过于激进?是否会出现将本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的内容,错误的归类为“表达”的问题呢?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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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歌剧院》相关案情介绍


我觉得是有这种可能性的。回顾我们游戏著作权诉讼的历史,早在2006年,Nexon诉腾讯的案件当中,法院很好的适用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直到今天,这个案例依然在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当中,用来解释“何为思想,何为表达”。对于美术作品来讲,什么是表达?是画面的整体构图,是不同的作者采用自己的笔触和技法在画面上呈现相同或类似的事物,是画面呈现的内容。但AI的文生图并没有这个主动表达的过程,AI用户只是提供了或长或短的指令。虽然这种指令可以在某种意义上构成文字作品,但我们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就算是一段相同的话,变成图片、变成影像或者是变成游戏,它都有千万种不同的表达。所以我觉得对文生图大模型来讲,提示词本质上就是思想,它不是美术作品意义上的表达。更何况,大模型自己也无法保证生成的内容稳定或不存在雷同。当然,以上只是我的个人观点哈,关键还是法院怎么看。

作品的跨法域保护

OK,聊完了国内外对“AIGC可版权性”这个问题的态度,我想可能有朋友,特别是制作人朋友想问:既然国内对AIGC的态度更宽松,那我们可不可以在国内取证之后,依据国际条约或者是协定,在一些不承认AIGC可版权性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版权保护呢?毕竟大家游戏第一选择的就是上架Steam。

很遗憾,这个问题伯尔尼公约说的很清楚,不可以。

虽然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作品在非起源国的缔约国能受到的保护取决于缔约国本国的法律如何规定。换句话说就是,到哪个山头唱哪儿的歌。而且从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讲,如果这样行得通的话,会和Steam有很多“精神阿根廷人”一样,美区、韩区也会突然出现很多“精神中国人”。

大模型平台如何约定AIGC归属

这个部分呢我主要选取了GPT、Sora、Gemini、DeepSeek、kimiAI和豆包在内的境内外7个不同类型的生成式AI大模型,并分别摘出了它们用户协议当中关于“输入”和“输出”归属的条款,得到了这个表格。因为GPT和Sora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他们用的是同一个版本的协议,所以我放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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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主流大模型平台对于AIGC归属的约定


从这个表格当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是文生文、文生图、文生音乐还是视频,几乎全部的大模型平台都不主张其对输出内容的权利。

So?全AI游戏没有权利障碍啦?

非也!

AIGC仍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是内容雷同的风险。造成这一类风险的原因主要在:(1)大模型的输入和输出内容会被用于模型训练;(2)大模型服务提供商无法辨别每一个输入是否包含含有他人在先权利的内容;(3)以大模型输出作为训练语料,会导致后续输出保留部分之前输出的特征,不同用户得到的输出之间可能存在实质性相似。

所以建议大家使用AI做游戏之前进行必要的本地化部署,或者对AIGC的元素进行必要的在先权利核查。

游戏分发平台对含AIGC游戏的政策

最后一个part,是制作人朋友们很关心的话题——分发平台对含AIGC的游戏都是什么政策!

嗯,我这里干货非常的满哈,独游、PC、移动端、主机端都有哈。

首先是Steam。Steam是明确有AIGC审查声明的哈。如果你的游戏包含AIGC,在上架之前需要填写一份《内容调查表》,声明你游戏里包含AIGC的部分有哪些,是预生成的,还是在游玩过程中实时生成的。如果是预生成的,你需要保证预生成内容不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果是实时生成的,你需要向V社详细说明它的运作原理,以便于V社进一步审查游戏中不会出现违反法律和Steam社区规则的内容。另外,Steam不支持上架AI实时生成的色情内容。

第二个是Epic。Epic没有明确的审查指引,但他们的CEO曾经在社媒平台表露过支持包含AIGC的游戏上架Epic平台。虽然不排除他当时是为了和steam打擂台哈。毕竟之后他在unreal fest上表达了对于生成式AI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担忧,不过这些担忧也更加的针对他们自家虚幻引擎,而不是Epic商城。

第三个是安卓救星TapTap。作为一个国内平台,TapTap有明确的游戏审核规范细则,但其中没有关于AIGC的规定,只要求用户提供游戏的权利凭证并保证游戏内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在先权利。但因为taptap是国内平台,它应当遵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对包含AIGC的游戏内容进行审核并标识。

第四个是PlayStation。PS平台也没有明确的审核规则,但根据玩家的社区反馈,PS平台似乎上架了很多低质量的AI游戏,引得玩家怀疑PS平台是否对上架的游戏进行审核。

第五个是Xbox。微软对AIGC也提出了明确的审核要求:1.在元数据中披露实时生成 AI 的使用;2.确保由生成 AI 模型创建的动态内容符合所有适用的应用商店策略;3.为用户提供向开发人员报告不当内容的方法。必须根据报告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

最后一个是Switch。任天堂也没有在公开渠道发布相关的审核规则。从媒体发布的舆情信息看,任天堂对于包含AIGC的游戏仍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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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主流游戏分发平台对含AIGC游戏的政策


总结和建议

到这里,本次分享已近尾声。对于AI游戏面临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挑战,我总结了以下四条建议:

(1)提前确定拟发行地区及平台对于含AIGC游戏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提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布局,尽量避免游戏无法上架的风险。

(2)如游戏内AIGC元素是预生成的,应当在确定使用相关元素前,对相关元素的主要特征进行必要的在先权利核查,排除潜在的侵权风险。

(3)如游戏内元素是AI实时生成的,应当对相关模型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AI不会生成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的内容。

(4)对于AI生成的部分,应当以恰当方式在游戏内,或其他足以引起玩家注意的地方进行标识和说明,避免玩家产生混淆。

最后的最后,让我们回到一开始的问题——AI的出现会不会打破游戏行业原有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分配厂商与玩家权利义务的逻辑?我觉得一定会,但不是现在。在准备这期分享的过程里,我和游戏策划、美术、独立制作人、玩家都聊了聊他们对于AI游戏的看法,虽然它们各自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最核心的一点,他们都认为现阶段的技术还无法达到打破原有分配逻辑的程度,我们还不必担忧。但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我们需要保持警惕,并时刻准备着,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作者介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张苑律师,具有逾五年的法律行业实践经验,为多家商业地产、私募基金、潮牌电商和游戏公司提供过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同时她还是一名游戏法律博主,运营bilibili、小红书等平台账号“小刺球子-”,推出了“@球律说独游"系列独立游戏科普文章,并有多个游戏法律相关的爆款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