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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虚开发票!讲透受票方维权路径

发布日期:2026-08-24    文章来源:明伦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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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第202608期"明伦法律论坛"顺利举行。明伦律所史丹丹律师围绕"受票方应对异常凭证与虚开发票的维权路径"作主题分享,为与会律师梳理了这一税务实务高频难题的维权思路。

1. 概念辨析:异常凭证≠虚开发票

异常凭证是"涉嫌、事实不清",虚开发票是"已证实、违法认定"。两者认定机关、文书类型、救济路径均不同,混淆二者,维权方向就会跑偏。

2. 增值税原理:中间经营者只是"传送带"

增值税沿链条层层转嫁抵扣,终端消费者才是真正负税人。中间经营者只是"传送带",不应承担税负——但上游一旦被认定异常或虚开,受票方抵扣权即被暂停,这正是风险根源。

3. 抵扣要件:五个维度缺一不可

进项税额抵扣须同时满足主体、交易、凭证、一致性、用途五要件,任一缺失即不得抵扣。异常或虚开认定击穿的,通常正是其中交易、凭证、一致性三项。

4. 异常凭证维权:申请核实

企业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做好完整证据留痕。从司法实践来看,“未申请核实” 在部分案件中会被法院评价为程序层面的瑕疵;在某公司相关案件中,受票方即因该程序问题,未能获得全额赔偿。

5. 虚开维权:三层递进的救济路径

上游被认定虚开后,受票方有三种情形:善意取得(补税、不加滞纳金)、非善非恶(补税+滞纳金)、偷税认定(补税+滞纳金+罚款)。

行政救济可分为三层路径: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维权,受清税、复议前置约束,救济门槛较高;直接就《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复议或诉讼,主流司法观点认定其属于内部协查行为,原则上不可救济,仅特殊例外情形可纳入审查;针对上游税务机关的虚开认定处理决定提出救济申请。2024 年之后,部分司法判例对受票方的利害关系主体资格作出突破,裁判观点出现新的倾向,但尚未形成普适规则。

本期"明伦法律论坛"为与会律师提供了完整的维权框架。史丹丹律师表示,救济之门不止一扇,路径虽难皆有可依——关键在于厘清区别、判断阶段、选对路径。

明伦法律论坛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打造的全领域专业实务交流平台,聚焦企业与个人高频法律需求,定期邀请资深律师结合最新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分享可落地、高实用的实战经验,助力各类主体全方位筑牢法律风险防线、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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