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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法律论坛 | 新反法已施行!数据与平台规则下的竞争红线怎么划

发布日期:2026-09-30    文章来源:明伦律所

9月22日下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第202609期"明伦法律论坛"顺利举行。明伦律所合伙人薛雯雯律师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及诉讼策略"作主题分享,为与会律师系统梳理了新法修订要点、行为认定边界与诉讼维权路径。


 1. 立法沿革:四次修订,2025年版本已施行

1993年首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确立反不正当竞争基础法律框架。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删除与反垄断法重复的条款,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2019年修订(2019年4月23日施行)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法定赔偿提高至500万元,并引入1至5倍惩罚性赔偿;2025年修订版本已于2025年10月15日施行。


2. 跨期适用:以2025年10月15日为界

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2025年10月15日之前的,原则上适用2019年旧法;发生在该日及之后的,适用新法;跨期持续行为需分段评价。民事案件采分段处理,刑事、行政领域另有从旧从轻等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司法解释仍为2022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解释尚未发布,因条款已有变化,引用法条时需相应调整。


3. 六大修订要点:网络与"内卷式"竞争同入法

2025年修订可归纳为六项要点:完善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行为;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增加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增加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增加域外适用效力的规定。

其中网络条款扩充为第十三条,新增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以及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情形。


4. 行为辨析:虚假宣传与绝对化用语的红线

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当作定论事实、使用歧义性语言,都可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最好""第一"这类绝对化用语属于红线风险。《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明确了五类例外情形:仅表明服务态度、经营理念、主观愿望且不误导消费者的表述;同一品牌、同一企业商品的自我比较;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中含绝对化用语且用于指代商品的;限定具体时间、地域、行业且有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教育培训、金融理财等敏感领域,涉及疗效、治愈率、有效率、投资收益率及安全性的绝对化用语,基本认定为违法,一般不认定轻微。


5. 商业诋毁:指向性要件与维权宣传风险

商业诋毁的认定需具有指向性。新法将对象范围由"竞争对手"扩充为"其他经营者",并增加指使情形。

薛雯雯律师提示,维权结果的宣传需与商业诋毁区分开。公开未生效裁判、发布阶段性裁决内容、片段化截取或总结涉诉信息,都可能引发次生的不正当竞争风险。


6. 取证实务与赔偿策略:原被告双视角

取证工具讲究组合运用:线下及核心证据以公证优先,线上易灭失、同一侵权内容反复出现的以存证平台(如联合信任戳、权利卫士等)优先,配合水印相机、录屏截图固定线上操作过程。取证范围可覆盖电商销售端、内容平台宣传端以及客户与消费者的联系记录。

赔偿方面,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1倍以上5倍以下赔偿;违反一般原则、混淆、虚假宣传、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条款且损失获利难以确定的,法院可酌情判决500万元以下赔偿。

原告维权可循六步推进:行政举报与诉讼双轨并行、诉前完成自身风险审查、诉中守住宣发红线、关注赔偿额与惩罚性赔偿差异、正确评估诉讼时间与影响、公开维权结果时规避商业诋毁风险。被告一方则需评估被诉风险、明确停止侵权与消除影响的义务范围、区分时效与侵害后果,并在赔偿金额与行为收益之间理性权衡。


本期"明伦法律论坛"为与会律师与企业代表提供了从合规到诉讼的完整分析框架。新法实施后,竞争行为的合规边界与救济路径均发生变化,厘清行为性质、判断发生时点、选对维权路径,是应对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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